“DNS劫持”的行为违法,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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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网过程中遇到莫名其妙的网页跳转,好端端的一个网页,突然就变成了满屏的广告;或者本来能正常访问的页面,突然就打不开了,但QQ之类的软件却可以正常登录。我们觉得没什么,但是对那些计算机高手来说,这可是一个发财的路子。

  付某等人租赁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进而使用户登录“2345.com”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其他导航网站,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给其他导航网站的所有者,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75万元。

  付某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DNS劫持”行为,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达人民币75万元,属于“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介入后,在拘留期间协助被告人及其家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提出被告人未获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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